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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0
用户: 您好! 因您未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2013-2014年度供热费用,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在十日后收取3‰滞纳金。因此,请您在十日内(2013年11月5日前)立即到区供热管理站缴纳供热费用。如您在限制日期内未缴纳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管理站有权给予停热,停热期间如发生供热损坏,将全权由欠费用户承担。
红星区供热管理站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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