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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催 费 通 知

关键词:

红星区供热站催费通知

2013-10-20

      用户:
    您好!
    因您未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2013-2014年度供热费用,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在十日后收取3‰滞纳金。因此,请您在十日内(2013年11月5日前)立即到区供热管理站缴纳供热费用。如您在限制日期内未缴纳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管理站有权给予停热,停热期间如发生供热损坏,将全权由欠费用户承担。


    红星区供热管理站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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