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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

红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10-16 22: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快捷、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实施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红星区行政区域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和我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是指红星区行政区域外的国内外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优先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旅游产业、环保产业。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的工业企业、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急需发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可以边建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  外来投资者新办服务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风电、矿山开采项目),前三年由区政府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扶持。
    (二)  外来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达10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区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企业,由区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四)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审批之日起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对市级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协助申请减、免或缓缴。
    (五)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旅游开发、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矿业石材开发等项目,建设期间区级行政规费比照市政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一站式”收取。自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之日起,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的各种地方税收总额,连续5年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标准实行分档累进奖励:年纳税额在20—50万元(包括5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10%;在50—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20%;在100—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3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企业40%。
    (六)  对投资新办加工制造企业,投产时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经营期限达10年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区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75%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后3年按75%奖励给企业。
    (七)对投资高科技(经省级以上认定)、文化教育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投资职业技术培训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有关补助政策。
    (八)对投资新能源等环保能源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75%奖励。
    第七条  土地、林地和资产使用政策。
    (一)   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国家、省提取各项专项资金后,通过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投资规模的大小,分类给予奖励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50%的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80%的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的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进入园区的产业项目,给予100%的奖励。
    (二)  外来投资项目需用土地和林地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林地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和资源林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指标、优先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下限收费。
    (三)  外来投资者需要利用我区闲置资产(厂房、场地、设备)的,将根据资产现状给予优惠价出售或三年免租金优惠。
    第八条  投资服务政策。
    (一)  对外来投资客商兴办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开辟招商引资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区招商局接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完备的申办材料后,凡红星区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凡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必须在承诺期内办理完毕。
    (二)  建立帮办服务责任制。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指派一名处级领导帮办;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指派一名科级领导帮办。帮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协调、办理投资者兴办企业过程中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问题。
    (三)  实行收费减免。凡外来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项目的,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相关手续时,除应缴的上级相关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
    (四)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路、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五)  实行区四大班子领导联系项目、联系企业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区政府组成协调班子全程服务,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所涉及的具体投资问题。
    (六)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招商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委、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从严惩处。
    (七)  各行政执法部门(安监部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例行检查的,必须经区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方可到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  凡在我区工商企业运输产品、原料的外地车辆及投资企业车辆,除交通事故和防火期外,一般违规只纠错,不扣证、不罚款。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本区同类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红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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