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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规范

  • 2024/4/29 7:45:01

第一条:本公司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公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有两名财务人员,即会计和出纳员各一名。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
第五条:本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会计期间按公历起止日期确定,分期结算会计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进行会计核算时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货币计量作为基本前提。
第八条:会计核算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各会计要素间的关系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利润
第九条:每月末、年末的最后一天为结账日。
第十条:本公司会计凭证设为收、付、转三种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设为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往来账目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采用科目汇总表记账法。
第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小写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的数字。
第十三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或黑黑水。
第十四条:涉及资金安全的会计印章,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避免出现全部印章由一人保管的情况。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进行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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